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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小课堂 第十期】精准问责须厘清四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3-12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多名党员干部因不担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履职不力问题被严肃问责,把问责制度再次带入公众视野。

问责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对于助力疫情防控,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把问责利器运用好?须厘清以下四组关系

1.问责和追究责任

精准有效用好问责利器,首先必须要厘清问责与追究责任的不同。在《现代汉语词典》中,“问责”是“追究责任”的意思,对象是当事人;而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问责的法定含义显然要比字面含义要窄,只有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才能称作“问责”。我们通常说的“问责”指的是问责法定含义。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被问责不代表要免除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比如,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根据不同人员的身份和职责,按照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均要依主体、行为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受到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有权必有责,失责要担当。问责强调的是领导责任,领导干部职位越高,责任越重。当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件、事故,让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对决策失误或者应急处置不力承担领导责任,是基于领导角色。虽然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不起决定性作用,但与损失或者后果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是损失或者后果发生的重要条件,由其承担责任,有助于强化责任意识,使其不仅要做到严于律己、正确授权,而且要严于律他、善于监督。

领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间接责任。实践中,领导责任的含义非常广泛,既包括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对其所管辖领域内出现重大事故、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或阻止危害继续蔓延而承担的不利后果,也包括对其下属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因监督不力而承担的后果责任。对于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自身直接从事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要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甚至刑法的追究,此时承担的则是直接责任。

3.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影响其后续责任承担,责任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党的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直接从事违纪违法行为与因其领导不力引发的失职失责行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差异较大。前者往往是因为党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依据“责任自负”原则而承担的一种责任,但领导责任往往是一种间接责任。党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主要担负统筹安排、协调管理等职责,实践中很难直接依据故意或过失的标准来认定其主观过错程度。但可以通过法律预先设定党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对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事故负有过失责任。同时也设定免责理由,对于党的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能够在法定范围内提出抗辩理由并成立的,将给予免责。

4.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

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是问责制度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从适用对象上看,党内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而监察问责既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又包含了非党员领导干部,但限于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个人。在问责的对象上二者既有重叠部分,又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在实践中,同一问责事件,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可能同时存在,问责对象确定及问责决定要分别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依据,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这也是实现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同向发力、党纪国法双施双守的必然要求。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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